微信广告怎么代理商价格,微信销售工资到五千容易吗?
楼主您好
突然看到了您的问题,感慨万千,您想了解的应该是电销好好努力月薪可以到5k这个问题吧,我可以给你分享一下我的故事,因为我上一份工作就是电销。
2017年5月份的时候,我机缘巧合的进去了头条,做中小的电话广告销售,去的第一天,我就想辞职,只是因为他们的欢迎模式,当时所有人都在站在一起,敲锣打鼓的阵势很强大,也导致我提心吊胆,因为怕自己被洗脑,简单说我的底薪,当时最底是3500,根据开单也会涨底薪,开一单会有500元,到第三单会到600,5单800,以此类推,你问我容易吗,我不知道怎么回答你,因为我真的没有挣到钱,kpi是300个外呼,一天要打2个多小时电话,心真的好累好累当时,中间来来往往走了好多同事,后来熬到了管理,管理是可以保底薪的,周期没有到1年我后来辞职了,在找工作的时候工资翻了一翻....
其实不然,之所以后来找了很好的工作完全是因为我的出处,人从哪里出来的很重要,坚持也很重要,所以我一直很感恩!
其实吧,销售是有28定律的,每个人都知道,电话销售是我认为销售行业最难的了,因为我换成我也不去接骚扰电话的,可想而知电销要和客户沟通介绍公司,介绍产品,介绍自己的时候有多难了,最后还需要去维护关系,做客户思想工作,所有的一切,仅仅靠这冰冷的座机,最后支撑你的是不甘心,你对销售的热情,周围同事的感染以及金钱罢了!
我可以很负责的告诉你:能不能挣到5k这个问题。 如果你不在35线城市,我保证,只多不少,前提是你坚持下去。
但是如果有喜欢的工作或者有大的平台有学习的机会,也要义无反顾冲一把,加油。日子还长,我们不必任何人差的……
怎么找到合适的微信公众号来投放广告?
这要看广告主的投放规模,可以就按照投放规模来看看怎么选择微信公众平台吧。
如果是投放规模比较大的广告主,比如说是5千万或1个亿的投放规模。这种规模可以通过广告代理公司来操作,他们会跟腾讯的广告部门直接合作,直接根据广告主的投放要求来选择公众号。因为腾讯有直接的后台数据,可以比较精准支持广告需求,腾讯有一整套数据支持智能化的广告与公众号的匹配来保证投放效果。
如果是投放规模比较小,那实际上腾讯的广告也会给匹配,这种相对应的投放渠道和投放目标。说你要选合适的公众号的话,把腾讯会从广告服务的角度给予这种智能化的品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绕过过腾讯直接找公众号来沟通。那么这种情况,你就等完全按照自己对各个行业的理解去收集对应的公众号呢,你别说氛围综合性的公众号。这就是合同这种大众化的快消累得综合类的产品,如果是垂直领域的,那你就可以投得总催近一点在想什么可以记了提车了健康,但包裹如果是图书,累呢,你也可以找那种图书累的公众号。
当然就说要判断这个公众号的投放效果吗?主要就是要看他的粉丝关注量和他的这个阅读量,这一点就说腾讯在页面上是可以看到显示数据的,但是我们也知道在网络上有这种所谓的刷亮的存在,这里面会有一定的泡沫。这个你要多做一定时间的观察,才能够判断,这个粉丝量和阅读量有没有水分。
写好了公众号那实际上在其他平台想今日头条的头条号也可以按照类似的这个思路去选择,这样也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投放效果。
微信代购是不是真的?
微信代购是真的,发展粉丝和人脉也是真的,代购一直存在,只不过现在存在在微信这个平台,至于代购的货是不是真的,这又是一回事了。有一个代购故事,值得大家看一下。
代购不是什么新事物。明朝的郑和,就是我们的祖师爷。他七下西洋,为皇室带回来不少好东西:苏木,香樟,宝刀……
但是代购真正成为一门产业,则是这几年的事。连我这个生活在西部地区的穷学生,也糊里糊涂地掺和了进来。
故事要从3年前说起。那时候我是一名大二学生,一次去泸沽湖穷游之旅,让我意外接触了代购这个行当。
在西昌去往泸沽湖的路上,和同伴马小跳搭车等候时,结识了一位女性。她不仅让我们搭了车,而且还耐心地听我们讲起一路坐火车的艰辛、被旅游商店坑骗的遭遇。
于是她给我们一个微信号,说你们找她买机票、化妆品、首饰品,东西好,又不贵。
这个人是母梓,后来我和马小跳做代购的“上级”。
其实,当初我俩并没想过给母梓做代理。从泸沽湖回来后,我们在她那买过几次东西,比如韩国的彩妆、澳大利亚的保健品等,基本上都被她的朋友圈给“安利”了。
在朋友圈里,她是一名在悉尼留学的研究生,永远都是美美的,而且满世界地飞,这正是我们羡慕的生活。
于是,我们经常问她关于化妆、旅游方面的问题,她也总是像姐姐一样耐心地向我们介绍。
或许是发现我们有成为代理的潜质,一天,在完全没有知会我们的情况下,我和马小跳被拉进了一个代理群。
“大家欢迎我们的新代理麻妞儿和马小跳!”母梓向她的30几名代理介绍我们。而我们并不比他们更早知道自己的新身份。
母梓知心大姐的形象,一下在我心中变成了一个女强人。而在后来的接触过程中,我更是深深感受到她的强硬。
印象最深的是,母梓说凡是做她的代理,就要遵守她制定的一切规则。比如代理与代理之间不能互加好友,有什么事情只能在群里说。
有一次,有两个代理相互加了QQ,不知道怎么就被母梓发现了。她在群里重申了规矩之后,当众把这两人踢出了群,还扣了她们一个月的代理费和货。
后来深入了解代购这一行我才知道,原来母梓给每个代理的产品定价是不一样的。她应该是通过对比我们的朋友圈广告,发现了这些人互通了价格信息。至于为什么要给不一样的定价,则是为了防止串货。
你的套路,我不服
很幸运,我做代购的这几年,是代购在中国发展最好的时期。
在学校读书这几年,我靠做代购付了学费,生活费,以前要靠攒钱才能买得起的进口美妆,现在出手也不再那么犹豫了。
对于这些,我要感谢这个风口,更要感谢母梓。
不过,这不代表我认同她的一些做法。
不可否认,母梓做生意方面很有想法。比如她认为,做代购其实最不适合先从亲人和朋友下手。所以,一开始她指导我们去做地堆,让我们想尽办法去接触更多的陌生人。
那会我在学校读书,借助一点同学关系,我和马小跳跑遍了本地各大高校学生组织,他们办活动我就“搭车”,免费给大学生赞助一些面膜和产品小样,请试用产品的同学帮忙发朋友圈做推广。
做了几所高校活动后,我新增了约400位微信好友,这些就是我的种子用户。并且不到几个月,我们的月利润就达到了4000元左右。
那时的我们,已经感到满足。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随着订单的增加,再往上迈一个台阶变得非常吃力。
但是母梓坚持鼓动我们。开始要求我们每天发十条以上的广告,为了让我们方便直接转发她朋友圈的视频,还向我们推荐了“一键发微信”的软件,陆续还推荐了微信模拟聊天转账记录、晒单等软件。
我和马小跳并没有这么做,还是坚持按照自己的方式,适度有选择地发广告,而且绝不发假的转账截图。
渐渐地我们在代理群中成了排名靠后的差生,母梓对我们极不满。
关于代购的黑幕,我们此前也了解一些,但是当自己亲身参与,才知道它其实是一种普遍现象。
我曾经被拉入过一个叫“澳洲第一买手”代购大群,里面有400人左右。进去一段时间后,我发现原来代购中很多货源是经不起深究的。
比如发货环节,大量在国内制造的产品被运出国,然后又走一般贸易从国外邮回来,这样就有了海外发货凭证和入境证明。有的甚至在过海关的时候用真货,取得各种海关证明,然后过关之后,真假混批,半真半假。
这当中化妆品作假最多,分为两种,一种是高仿,色泽、味道、浓度一比一调配;第二种是罐装,用回收的正品包装再次装瓶。如果不是特别懂行,绝对分辨不出来。
此外,由于朋友圈归属地可以修改,IP电话也可以随意更改显示电话号码,甚至有的代购提供的小票也可以经过软件处理,所以其实不少代购者从未出过国。
知道了这些之后,母梓在我们心中过去的人设开始崩塌了。
——她真的全球各地飞,过着让我们羡慕的生活吗?此前她对我们的关心,是出于真心吗?
我们没有深究下去。为母梓做了不到一年代理之后,我们决定和她切割,用自己的方式做代购。
摸清对手,以我为主
现在流行“鄙视链”这个词,在代购行业也有鄙视链。
鄙视链的顶端,是欧美代购,下面依次是日本代购、韩国代购,最底端的是香港代购。我们单干之后,就从鄙视链的最底端做起。原因很简单,去香港成本最低。
刚开始,我们没有上级的货源支持,只有亲自去香港采买。有了走访的门店经验和网红的推荐,我们发现,在香港的专柜买化妆品最不划算,最好是去合法超市,比如莎莎等。
更重要的是,要想在各大免税店站稳脚跟,还要熟悉各个牌子的导购小姐姐和打折套路。在来回香港20几趟之后,我们终于把这些摸清了。
对于上游,我们摸清了对方的套路,对于下游我们则反其道行之,走了一条以我为主的模式。
理论上只要市面上能买到的产品我们都可以代购,但是如果对顾客有求必应,代购累死都忙不过来。所以,为了掌握主动权,我们试图打造属于自己的“王牌产品”。
在选择商品的时候我们会遵循两点,一是差价大的,二来我们自己感兴趣的。
例如我们对SK-II、Cpb这些品牌很熟,也能拿到比国内便宜20%的货;Coach、MICHAEL KORS的价格和内陆相差30%~50%,而且这些品牌经常有5折优惠。
为了提高复购率,我们有意识地经营顾客。我们针对他们购买的次数和特点,把她们分建12个微信群,总共约有800人。
在每个群里面,我们都说他们跟其他顾客不一样,是VIP顾客。在节假日的时候,“只有”他们能收到红包和打折促销的产品信息。
经过了一年时间,我们独立做代购的路子算是走通了。好的时候,一个月能有2万多元的利润。
根据我和马小跳之前的约定,不管是通过谁的朋友圈销售出去,最后大家的利润都平分。起初,我们合作得很愉快。但是和此前做代理一样,我们的生意很快又陷入了瓶颈。这时我们的矛盾开始显现。
擦枪走火
在代购这个行业,压根没有什么规矩可言。人情、人品,在这里是一种脆弱的存在。
比如有些顾客对奢侈品特别青睐,但又没钱。遇到这样的顾客,我会明白地告诉他,我们可以提供高仿产品。
而马小跳则认为,直接低价卖就行,完全没必要告诉顾客真相。她的理由是,只要有人知道我们卖高仿,那些真东西也就没人信了。
还有,我们每次去香港采购的时候,都会拿手机直播在商场购物的过程,以证明货品来源是正规的。
但是,有一次,马小跳看到其他同行在直播之后,最终寄出商品却是从其他渠道来的,而这些渠道会给他们提供更高的利润。
“为何我们不这么做?同样都是正品。”马小跳说。对此我极力反对,这完全是欺诈嘛。我俩大吵了一番。
从那以后,虽然我们还是合伙人,但马小跳不停地寻找其他渠道拿货,所以她的订单成本比我的低。而这意味着,最后平分钱的时候,她是吃亏的。这让马小跳心里很不平衡,最终我俩解散了。
连合伙人之间都有矛盾,同行之间更是冤家。比如同行之间挖墙脚的行为。
由于微博的粉丝信息是公开的,不少代购商会跑到同行的微博下面加对方的顾客。现在很多新人已经不像我们当初那么老实,他们甚至会盗取我们社交网络里的图片和广告文案。
有时,同行与同行也会联合起来,抵御一些风险。不过这种联盟极不稳定。
比如过海关时,大家会提议先让某个人先试水,看看今天卡得严不严。之前大家都会说好,如果这个人的货被扣,其他人则要分担成本。不过在实行的过程中,相关信息经常被“大嘴的人”分享出去。
这时,原本愿意分担成本的人不愿意了。“凭什么那多人都收信息了,偏偏只有我们几个要花钱?到底是谁把消息捅出去的?”在相互推诿中,联盟名存实亡。
未知的旅途
今年,我和马小跳大学毕业了,代购生意也走到了十字路口。
这一行里的勾心斗角,让我感到心累。但是真金白银依然很有魅力,我舍不得把自己辛苦建立起来的客源就这么丢了。所以,我现在找了一个工作,利用空闲时间做老客户的生意。
另外,我还在大学里和一个店铺合租,把它发展成了我的销售点。每个月两三千块的收入,算是微薄工资之外的补充吧。
不得不说,这一两年来代购们纷纷感叹“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了”。
除了面临着海关的严打,大型海淘平台的成熟也挤压着民间代购。要想继续活下去,代购们必须谋求转型。
比如有的代购开了淘宝店,做直播成为网红。据说,有的代购因为擅长社会化营销而被一些品牌商收编。
还有的大咖和品牌商一起,则做了内部人的生意,比如ABM 创始人之一的Livia,她建立了被称为“代购界航空母舰”的ABM 国际品牌代理联盟。
通过这个组织,一些知名品牌商可以把代理权和销售权正式授予个体代购。获得授权的代购,不但拥有澳洲知名品牌方的直接代理权,还可以放心无忧地享受品牌方直接安排的物流发货。代购变得越来越正规。
微信朋友圈总是植入广告?
腾讯公司在朋友圈推送广告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推送广告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扩展开庭历史信息,比如:
现年52岁的徐忠义,是江苏省南京市人,虽然年龄有些大了,对新生事物却还是能接受的。2014年年初,当他见周围的很多人都在使用微信,并且对微信有着很高的评价,就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也注册并学会了使用微信。
众所周知,微信这一即时通软件,是由深圳市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发布的应用程序。在注册微信账号时,注册程序便会跳出《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并且只有在同意该服务协议的情况下才能注册成功。该服务协议的7.3.3条载明:你理解并同意,腾讯有权决定将本软件作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使用本软件的部分服务为第三方作推广等,腾讯承诺在推广过程中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保护你的个人信息,同时你亦可以根据系统设置选择屏蔽、拒绝接收相关推广信息;12.1条载明:你使用本软件即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受本协议的约束。腾讯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你可以在本软件的最新版本中查阅相关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后,如果你继续使用本软件,即视为你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如果你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应当停止使用本软件。
在注册时,因协议条款太多、太长,也知道除非不使用软件,否则也没有选择权,徐忠义也就没有过多地去审阅条款,直接点击确认同意,从而注册成功。
扫一扫、摇一摇、发红包、传照片、拍视频、发朋友圈、文字语音视频可选方式聊天、可以随时随地和好友互动、可以轻松获取各种资讯、只需扫一扫便可获得折扣用上了微信后,徐忠义十分享受其带来的快捷方便,更倾心于微信朋友圈,在这里不但可以和朋友分享幸福、快乐,还可以向朋友倾诉烦恼、忧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旅游、购物、聚会、用餐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只要觉得好玩的、好看的、有趣的,徐忠义就会拍上几张照片,涂上几句话,随时随地晒到朋友圈里。
2015年1月,徐忠义发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时不时出现腾讯公司推送的商业广告。刚开始,徐忠义没有太在意。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向朋友圈推送广告的现象一直没有停止,有时频率还挺高,这让徐忠义感到十分烦恼直至厌恶。
诉请隐私保护 焦点庭上交锋
两年来,在不胜其烦被动接受腾讯公司推送的广告中,徐忠义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腾讯公司的广告,是如何精确推送到用户朋友圈的?只有腾讯掌握了用户的信息,才能做到这一点。徐忠义咨询了专业人士,又翻阅不少专业和法律书籍,最终得出一个结论:朋友圈属于邮件系统,投放广告必然拆阅邮件;腾讯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可以证明腾讯公司私自打开用户朋友圈查看信息,私自拆阅了用户的电子邮件。
私自进入用户的朋友圈,偷窥用户的信息,那么,用户还有什么隐私可言?这太可怕了!徐忠义决定,就是不为自己,也要为广大微信用户,通过法律来制止腾讯公司的这种行为。于是,2017年5月16日,徐忠义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腾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停止在其微信朋友圈私自拆阅徐忠义个人电子邮件的行为;判令腾讯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庭上,徐忠义诉称:腾讯公司创立微信平台,是为了方便微信用户有属于个人隐秘的聊天、交流信息的空间,未经用户本人同意,任何人都无权进入用户个人朋友圈查看信息、聊天内容等。腾讯公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本人的朋友圈查看信息并植入广告,直接证明腾讯公司存在私自拆阅本人个人电子邮件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关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掌握了本人大量私人通信信息,本人个人隐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鉴于腾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第五条的规定,本人在注册微信时与腾讯公司签订的用户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腾讯公司则辩称,在徐忠义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徐忠义的隐私权。宪法中的“通信自由”不属于民法的“隐私权”范畴;腾讯公司在徐忠义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不影响徐忠义与其微信好友的任何通信往来,不影响徐忠义所谓的“通信自由”;公司在向具有相同兴趣倾向的微信用户投放朋友圈广告时,微信服务器会根据该类用户ID确定投放地址,然后根据地址将广告数据通过网络发送给用户,不会也不需要查看徐忠义的朋友圈内容;徐忠义提出的“朋友圈属于邮件系统、投放广告必然拆阅其邮件”的观点并不成立,从产品功能以及产品特点等方面来讲,微信朋友圈并不属于邮件系统,徐忠义也未提出证据证明本公司在投放朋友圈广告时查看了其朋友圈内容。本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功能服务加广告推广模式是互联网产品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在其他国内外各类免费软件或互联网服务中都有着一致的表现,且该商业模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腾讯公司辩称,徐忠义在注册微信时,与本公司签订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腾讯有权决定将微信作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使用微信的部分服务为第三方作推广等,徐忠义不仅在注册微信时同意该服务协议,而且在持续使用中也同意继续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故本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有双方合意的依据,该约定合法有效。本公司在推送广告过程中,设置了相应的屏蔽方式,即微信用户在看到朋友圈广告后,可以点击右上角,选择“我不感兴趣”,广告即可消失;在微信用户未点击的情况下,朋友圈广告在24小时后即自行消失。综上所述,本公司在徐忠义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并不侵犯徐忠义的隐私权,请求法院驳回徐忠义的诉讼请求。
是非曲直厘清 两审一槌定音
腾讯公司是否有权在徐忠义的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广告?鼓楼区法院认为,徐忠义在注册使用微信时,与腾讯公司签订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7.3.3条及12.1条的内容,腾讯公司有权使用微信为第三方作推广,故腾讯公司在徐忠义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微信朋友圈是否等同于电子邮件,腾讯公司在推送广告过程中是否存在拆阅徐忠义电子邮件(查看徐忠义微信朋友圈信息)的行为。法院认为,首先,电子邮件是指利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发送电子邮件是由邮件发送服务器发出,并根据收信人的地址判断对方的邮件接收服务器而将邮件发送至该服务器上;电子邮件的地址由用户标识符、分隔符、接收服务器的域名三部分构成,根据上述对电子邮件特征的分析,微信朋友圈不能等同于电子邮件。其次,根据腾讯公司陈述的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技术手段,无法判断腾讯公司在推送广告时是否查看了徐忠义的朋友圈信息,且徐忠义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腾讯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时查看了其朋友圈信息。综上,徐忠义主张腾讯公司存在私自拆阅其电子邮件的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2017年8月30日,鼓楼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忠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忠义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在徐忠义朋友圈推送广告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推送广告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腾讯公司在推送广告过程中是否查看了徐忠义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内容,目前徐忠义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且徐忠义亦未提供其隐私被泄露的证据。据此,徐忠义认为腾讯公司能够在其朋友圈推送广告就必然查看了其朋友圈信息内容侵犯其隐私权的说法,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2017年12月26日,南京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对于腾讯公司向用户朋友圈精准推送广告,对用户隐私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大多数人还是认可的。但是,也有人质疑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就向朋友圈推送广告,难道微信朋友圈中的隐私就不该保护吗?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腾讯公司推出微信是商业行为而非公益行为。微信通过免费使用赢得用户,从而为推送广告营造氛围,这是腾讯公司的营销策略,属于合理的经营行为,与法律并不相悖。二是腾讯公司精准推送广告,没有证据证明收集了用户的隐私。目前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利用Cookies即利用用户浏览网页习惯、搜索关键词等投用户之所好,进行精准营销已经成为通行的做法,不会侵犯用户隐私。具体到微信,形象一点说,用户通过注册、使用微信,如同获得一个相对私密的虚拟网络“房间”。微信的开发者腾讯公司获得用户的微信账号,获得的只是“房间”号,既然不涉及“房间”内的信息,也就没有侵犯用户的私密空间。而向用户推送广告,如同通过门缝向“房间”内塞进一张广告单,用户虽然对自己“房间”内不时地被塞进一张广告单感到不爽,但用户的隐私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我们都清楚,微信的研发、推广,本身就是商业行为,不允许微信做广告,是不可能的,与其逼得它添加弹窗广告或专门的广告栏,还不如就允许它在朋友圈做广告。但是,微信在推送广告时,又会引起用户的不安和抵触,担心广告业务涉及个人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造成隐私泄露。因此,微信最好能明示信息收集目的、范围、使用方式等详细情况,并且征得用户的同意。可以预见,微信的商业利益与用户的隐私权保护之间如何平衡,会经历一个博弈的过程。
你觉得微信号3000多人能卖多少钱?
既然是在自己的微信号里,不是好友就是亲朋,再者就是同事同学等等,但为了自己的一点蝇头小利就出卖好友的个人信息,导致让他人的个人信息落入不法分子的手里,从而产生各种电信诈骗。又或者落入产品商手里天天被强制广告推销。
这种导致让微信号里的好友极有可能遭受严重损失。谁要是在在3000人里真的是倒了八辈子血霉了。